

【文章摘要】中國人也是中華民國人?這項 30 年前的法律「幽靈函釋」已被正式終結!本文帶您回顧高雄中國籍遊客路燈漏電致死國賠案始末,分析行政院為何雷厲風行廢除法務部舊函釋,定調「大陸人民不具中華民國國籍」,釐清兩岸互不隸屬的關鍵法理分界。
2023年5月,一起中國籍男子在台灣因路燈漏電不幸身亡的國家賠償案,引發了台灣社會對兩岸法理關係的激烈辯論。法院一、二審引用30年前法務部的函釋「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判決高雄市養工處應國賠463萬元。為釐清憲政體制與國家主權,行政院隨即通令各部會,明確廢除該舊函釋,定調「中國大陸人民不具中華民國國籍」,正式終結了這項歷史遺留的憲政灰色地帶。
漏電電死人國賠案:引爆「憲政幽靈」的導火線
2018年8月,一名中國大陸籍錢姓男子來台自行車環島,在高雄路竹區因觸碰漏電路燈而不幸觸電身亡。家屬跨海提出國家賠償訴訟。高雄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在審理時,引用了法務部在1993年(民國82年)所做出的(82)法律決字第16337號函釋,該函釋指出「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法院據此認定,大陸地區人民亦適用台灣的《國家賠償法》,判准國賠463萬餘元,此判決引發台灣輿論與法學界的輿論。
鄭運鵬質詢與行政院雷厲風行的「去幽靈化」
民進黨立委鄭運鵬於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質詢,指出該過時的函釋不僅不符合現行兩岸「互不隸屬」的政治現實,更易被中共拿來進行「一中原則」的認知作戰,要求法務部與陸委會立即廢除。
行政院隨後展現效率,於2023年5月24日以「院臺法長字第1121023848號」通令各部會,依據中華民國《國籍法》之定義,中國大陸人民不具中華民國國籍、非屬中華民國國民,自不享有或負擔中華民國國民之權利義務。凡過去與此原則牴觸之舊函釋,自即日起停止適用或不再援用。
法理分界:國籍法與兩岸條例的重新定位
此項通令在法理上具有重大里程碑意義:
- 回歸國籍法本質: 中華民國國籍之取得與認定,必須依據《國籍法》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未依國籍法程序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前,本就不具國民身分。
- 釐清兩岸條例適用: 憲法增修條文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是基於國家統一前分治現狀的特殊立法,不代表承認大陸人民在法律上等同於一般中華民國國民。
- 司法與行政的調適: 雖然該案最終在刑事訴訟階段,市府與家屬達成和解,家屬撤回國賠民事訴訟,但行政院的通令已為未來各級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立下了明確的行政法規界線,避免法官因個人意識形態或引用舊函釋而做出背離憲政現實的錯誤判決。
推薦影音清單:
本影音清單彙整了關於台灣主權體制、兩岸法理爭議與時事討論的相關影片,有助於進一步理解本案背後的憲政政治脈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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