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摘要】 本文報導了2007年立法院朝野協商達成共識,鬆綁廣義公務員兼職限制的重大法規變革。為推動台灣生技新藥產業發展,草案放寬政府研究機構研究人員(含中研院)的兼職規定,經機構同意後可擔任生技新藥公司的創辦人、董事或諮詢委員,並享有持股與租稅優惠,旨在加速學術研發成果進行技術移轉與產業化。
※ 本文轉載自中央社新聞報導(2007年6月,記者:陳鈞凱)
朝野協商共識:放寬科研人員兼職限制
公務員投入生技新藥產業不再受限!立法院朝野協商「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草案」達成共識,決議放寬包括中央研究院在內的政府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兼職限制。未來只要在任職機構同意下,研究人員得擔任生技新藥公司的創辦人、董事或科技諮詢委員。
現行《公務員服務法》限制具有廣義公務員身分的政府機構研究人員兼職民間企業。然而,為了鼓勵科研成果進行技術移轉並活絡產業,朝野立委同意給予生技新藥研發的主要技術提供者適度鬆綁,不受《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的兼職限制。
技術入股與獲利回饋機制
草案明定,新創之生技新藥公司中,若主要技術提供者為政府機構研究人員,該研究人員經任職機構同意,得持有公司創立時10%以上之股權,並得擔任創辦人、董事或科技諮詢委員。至於適用之研究機構與研究人員範圍,則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認定。
在獲利回饋方面,根據《科學技術基本法》規定:
- 20% 的產品利潤回饋給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科發基金)。
- 40% 回饋給其任職的政府研究機構。
- 剩餘的 40% 歸研究人員個人及研發團隊所有。
多項租稅減免優惠措施
協商亦通過多項租稅獎勵以吸引投資:
- 研發與人才培育抵稅: 生技新藥公司於研發及人才培訓支出金額的 35% 限度內,可抵減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並自開始獲利年度起5年內抵減。
- 股東投資抵稅: 給予記名股東(投資達3年以上者)取得股票價款 20% 限度內,5年內抵減個人或營所稅之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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