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市府在京華城案中的法律爭議:是否涉及圖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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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綱
1. **法律背景與相關法條**
– 刑法第131條「圖利罪」的定義與適用範圍。
–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四款的規範與處罰條件。
2. **京華城案中的法律問題**
– 柯文哲市府在京華城案中涉及的「20%容積獎勵」政策。
– 法律授權依據的質疑:柯市府的政策是否有法律依據?
– 這一政策是否只適用於京華城,還是適用於其他案例?
3. **柯文哲市府的政策合法性爭議**
– 京華城容積率從392%增加到840%的法律與行政程序背景。
– 柯文哲核定「20%容積獎勵」的決策過程及其爭議。
– 專簽呈的內容與柯文哲的親自批准,是否涉及圖利罪的構成要件?
4. **成罪爭點與未來法律挑戰**
– 京華城案中「20%容積獎勵」是否符合圖利罪或貪污治罪條例的構成要件。
– 將來司法機關如何評估柯文哲市府在這一政策上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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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立結論
柯文哲市府在京華城案中的「20%容積獎勵」政策引發了廣泛的法律爭議。根據刑法第131條圖利罪及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的規範,公務員若明知違背法令,仍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法利益,可能構成犯罪。在京華城案中,柯文哲市府的政策是否具備法律授權依據,及其決策過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將成為未來司法機關評估是否構成圖利罪的關鍵點。該案的最終結果將對未來公共政策制定中的法律合規性產生深遠影響。
另一方面 新竹縣長楊文科因竹北天坑案被查出涉貪17日起訴,民眾黨立委黃國昌卻稱楊文科「只是圖利不是貪污」。對此律師林智群表示,法學博士竟然會犯這種基本邏輯錯誤?
林智群在臉書PO文表示,圖利罪規定在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是貪污治罪條例下面的一種貪污樣態,概念上,貪污概念>圖利概念,黃國昌卻把兩個概念講成互斥關係(是圖利,不是貪污),法學博士竟然會犯這種基本邏輯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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