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任期將於今年5月30日屆滿

▋轉型正義任務移交|規劃說明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任期將於今年5月30日屆滿,依法在提出任務總結報告後解散。為使轉型正義工作能接續推動、落實,行政院院會今(24)日通過促轉會擬具之《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11條之1、第11條之2修正草案,並將函請立法院審議,使促轉會任務得以順利移交,各部會協力共進,讓轉型正義不中斷。
《促轉條例》要求促轉會規劃、推動之法定任務,包括規劃、推動開放政治檔案;清除威權象徵、保存不義遺址;平復司法不法、還原歷史真相,並促進社會和解;不當黨產之處理及運用,以及其他轉型正義事項。然促轉會屬於任務型編制,於提出任務總結報告後依法解散,關於解散後前述法定任務,或任務總結報告所規劃之轉型正義事項,應由何機關接續推動落實等事項,條例則未明文規範。
為使轉型正義任務持續推進,並回應民間社會呼籲轉型正義應落實於政府機關之日常,促轉會增訂修正草案,擬定可落實轉型正義之法律與組織設計。首要者為行政院設置「推動轉型正義會報」,由行政院院長擔任召集人,以統合、協調及監督各轉型正義事項之落實。此外,院長同時裁示將於院內設置「人權與轉型正義處」作為會報之幕僚處。 
再者,各項轉型正義任務將依據任務性質,由常設部會承接,以推動各項轉型正義工作,如法務部主管平復國家不法及識別與處置加害者事項、內政部主管處置威權象徵事項、文化部主管保存不義遺址事項、衛福部主管政治暴力創傷照顧療癒事項、教育部主管轉型正義教育、國發會主管促進轉型正義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事項。涉及跨機關(構)權責或其他轉型正義事項,則由行政院指定之。
 
前述規劃,配合現行法已有規範者,例如《政治檔案條例》規定由檔案局辦理政治檔案徵集、審定及開放應用事宜;政治檔案之研究、出版及教育推廣事項由文化部會同相關機關辦理等,則由相關機關依法持續推動,以達成部會協力共進,完善落實轉型正義任務之目標。
 
對此,促轉會爰擬具促轉條例第11條之1、第11條之2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行政院設推動轉型正義會報,由行政院院長擔任召集人,負責轉型正義事項之統合、協調及監督。(修正條文第11條之1)
二、增訂促轉會解散後,各轉型正義事項之業務承接機關、權責及各機關(構)之協力義務。(修正條文第11條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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