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劑(第2次追加劑)誰可以打?
指揮中心宣布5月16日起,開放部分對象,接種第1次追加劑滿5個月(150天)以上,可接種第2次追加劑(第四劑)。
確診者建議於確診後3個月後再接種,以延長疫苗保護力。
可評估自身染疫風險與意願接種:
50歲以上成人
18歲以上因外交、公務、洽商等工作需求需出國之民眾
第一類醫事人員(包含醫事執登人員及醫事機構非醫事人員)
機場港埠、居家檢疫、航空機組員/船員
機構與社福照護系統相關工作人員
建議接種對象:
- 65歲以上長者
- 長照機構住民
- 18歲以上免疫不全及免疫力低下且病情穩定者(即建議接種基礎加強劑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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